【冷知识】古代“剩女”会被定罪坐牢
根据史料记载,西周朝法律规定,男的必须在30岁之间结婚,而女子则需在15岁之前找到婆家定亲。西汉建立初期,由于多年分裂导致可劳动总人数减少,为了经济水平和人口迅速恢复,当时的法律明文规定,女子在15-30岁仍不成家的,需要缴纳5倍的税金。当然,这个法规成效明显,经过短短五六十年的发展,西汉很快人口数量激增,国家达到全盛时期。唐朝唐玄宗规定,女子成家出嫁年龄为13岁,如果超过年龄就必须强制缴纳一定的银钱。此外,宋朝、清朝也对女性出嫁的年龄做了规定。
《汉书·惠帝纪》记载:“公元前189年刘盈下令,女子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者,五算。”这意味着,如果年龄在十五以上三十以下的女子还没嫁人的,要被罚相当于七八旦粮食的罚款。
《晋书·武帝纪》记载:“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,使长吏配之。”也是就是说,十七以上的女子如果父母不给找婆家,当地的父母官帮你介绍对象,不过一般官方介绍的都是偏远地区的光棍,所以一不留声就会被派去支援边疆建设。
上面的惩罚还算可以接受,最狠的惩罚莫过于南北朝时期,《宋书·周朗传》中记载“女子十五不嫁,家人坐之。”意思是,家里有闺女十五岁还不出嫁的女儿,父母要跟女儿一起坐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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